「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34條:

(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的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300

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該法的33條之稅率徵收之。

(二)前條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

      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一

      生一次〉

(五)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之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規

      定者,則不受限於一生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在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

   公尺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須注意的是:不論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移轉方式均應為「出售」,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則不可適用。

 

作者:地政士   徐晨原  1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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