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修正 劃分五類型敏感地區
住展房屋網 – 3小時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行政院於1月7日審查完成「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層級,並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及民眾參與等機制。
營建署指出,因應我國空間發展政策需要,本次修正明定區域計畫包括全國區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2層級。此外,為維護國土資源之永續利用,明定主管機關擬訂區域計畫時,應就區域計畫範圍內土地,依據土地資源特性及敏感條件,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據以劃分為災害、生態、文化景觀、資源利用及其他等5類型環境敏感地區,並授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訂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另外,為強化計畫引導發展之目的,明定全國區域計畫中應擬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之指導原則,並得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中,依指導原則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區位。
另配合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實施,未來除跨二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以上、涉填海造地或具性質特殊,例如:國防、環境敏感地區、高污染性事業及依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較為適當等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外,其餘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機關。
本篇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10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