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委託仲介的限制
– 2014年2月12日 上午11:40
【住展房屋網 蘇儀】我國目前不動產仲介業者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可以分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兩種。售屋者如簽專任約,在委託期間內受到很多限制,例如屋主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第三者仲介,倘若屋主違反約定,專任約的受託房仲公司仍然可以請求屋主給付服務報酬。
胡姓男子委託仲介賣屋,他先和多家房仲簽定一般委託約銷售,房子還沒有賣掉時,胡又跟其中一家「三禾不動產仲介公司」簽定專任委託約。前年二月間,三禾公司找到買家購買,三禾收了訂金後通知胡簽買賣契約,但被胡拒絕,三禾才發現胡竟在一月底就透過另一家仲介把房子賣掉了。
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你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銷售。(圖為示意圖)
雙方簽定專任契約
三禾認為,雙方契約約定,「三禾收受定金後,因可歸責於胡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與三禾所介紹之客戶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視為三禾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胡仍應支付委託銷售價百分之四仲介費一○七萬多元。」因此提告,請求胡支付三禾的服務報酬。
高雄地院開庭時,胡辯稱三禾的仲介對他說,一般委託約由太多家房仲一起銷售,會被誤以為是滯銷的房屋,要他跟三禾改簽專任約,並指雙方簽的專任契約係「○○的專約」,意即所有○○房屋仲介連鎖體系之房仲業者,僅委由三禾一家負責銷售,胡仍然能再委託其他房仲業者銷售房地。現在,這棟房子業經別家房仲賣掉,他當然不用給三禾公司服務報酬。
不能找別的房仲銷售
法院認為,胡與三禾簽的是專任契約,約定房仲有權代理胡姓屋主收受定金,及屋主或其他仲介業者不得銷售該屋,否則仍應支付服務報酬,雙方簽的契約名稱及契約內容,都跟仲介業市場一般通稱的專任約內容一樣,胡並且在該專任約簽名確認。
胡雖然辯稱專任契約之內容係「○○的專約」,專約並不禁止胡另外委託○○房屋體系外之房仲業者。但法院遍觀專任契約之內容,並無「○○的專約」相關約定,不採信胡的說法,判決胡敗訴,胡應給付三禾公司仲介費一○七萬多元。
「專任約」及「一般約」二者的差別在於,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你可以委託多家房仲業者同時銷售,仲介費則給先找到買主的那一家房仲即可;如果簽的是「專任約」,在委託期間內,屋主不能自行出售房子或是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屋主如果違規,視為專任約房仲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屋主仍應支付服務報酬給仲介。
本文摘自元月9日出刊之《住展雜誌》386期KnowHow,同期內容除本文外,並有「買房子別賭命 漫談建築結構安全」、「價差套利太好賺 擋不住的紅單魔力」、「豪宅炒作 全民看透透」、「便宜是王道 地上權住宅面面觀」、「預售屋買賣問題探討」、「眼手心到細驗屋 權益自己保」、「不動產總量管制 開放陸資買房的真假議題」、「名家大解析 改變城市的關鍵」等,更多內容請參閱《住展雜誌》,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
本篇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10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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