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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很緊!想閃避奢侈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奢侈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李小姐主張她在2011年及2012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份買賣契約書,2011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201212月簽訂第2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2012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奢侈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係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李小姐所持有的桃園市房地,是在20109月買賣取得的,如果依第2份買賣契約書訂定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2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該局經查調買賣資金之流向,發現買方早在2011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時,即已付訖近9成的房地款,該局依不動產交易之社會常情,核認201110月買賣就已經成立,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的時間並未達2 年,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了規避奢侈稅的課徵,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逃漏稅罪)及第43(幫助他人逃漏稅罰) 刑責之處罰,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房地的買受人,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避免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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