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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11.稅務法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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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3戶以上,自住房屋稅有新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20146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依上開規定於20146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同年71日生效。依該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為便民服務,財政部已訂定統一作業規範,供地方稅稽徵機關遵循。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並隨函檢附房屋明細回覆單,該回覆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現值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就符合自住房屋於回覆單上勾選。該部特別提醒,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依上開自住房屋之認定標準做最有利的選擇,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在台北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居住,其配偶乙君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各有1戶房屋,其中台北市房屋出租,新北市房屋供乙君及丙君居住,其未成年子女丙君在台中市有1戶房屋供甲君之父居住,則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按房屋所有人分別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予甲、乙、丙等3人,該等3人可就其所有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條件者勾選(合計以3戶為限),向台北市、新北市或台中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遞件申請。就上開實例,甲君台北市房屋、乙君新北市房屋及丙君台中市房屋得申請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倘甲、乙、丙君均居住於甲君在台北市之房屋,乙君新北市之房屋閒置未出租,則甲君、丙君得分別就其台北市、台中市之房屋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乙君之房屋應按一般住家用稅率課稅。
 
該部特別提醒,房屋所有人應於接獲自住輔導通知60日內,就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之房屋,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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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 排除持有稅

 

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8月20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不動產稅改,確定不碰房地產持有稅!財政部昨(19)日召開房地合一座談會,財政部長張盛和在會後記者會明確宣示,這波稅改僅聚焦在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不會動持有稅」,預計今年底完成不動產稅改方案,明年上半年推動修法。

 

房市改革行動聯盟等公民團體,強烈要求財政部將不動產持有稅納入改革一環,以免稅改只作半套,造成不良後果,但財長張盛和昨天表示,不動產稅制若全面革新,稅改工程將太龐大,改革採取「循序漸進、一步步來」為佳,避免對社會及產業的衝擊過大。

 

財政部昨天邀請不動產相關公會理事長、財稅 學者及稅改團體,以及內政部、農委會等政府機關代表,再度聚焦討論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議題。

 

財長張盛和在會後記者會上,轉述與會者的討論結果,包括房地合一課稅、分離課稅、給予長期持有及自用者優惠、土增稅減免應同步轉軌等四大共識。

 

張盛和表示,房屋稅條例才剛完成修法,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的法定稅率,在不動產持有稅制改革上,已獲初步成果,反觀買賣不動產高額利潤,不僅炒高房價,所繳稅負也低,才是民怨積累之所在,因此將優先處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他強調,不動產持有稅若要一併改革太龐大,不動產稅改就像人開刀一樣,針對問題對症下藥、開一次刀,一步一步來漸進改革,這樣社會及相關業界「比較受得了」。

 

在自住一戶免稅優惠方面,張盛和說,與會者也提出建議,應效法韓國訂定排富條款,針對持有不到2年、價值在9億韓圜(約新台幣2,870萬元)以上者,不應給予免稅優惠,財政部也將納入考慮。

 

總結房地合一兩場座談會,張盛和表示,除少數者,外界幾乎都很支持房地合一課稅改革,強調財政部目前為止「還沒方案」,但各界意見他聽到了,預計年底研擬出一套較適合我國的課稅方案,明年上半年推動修法。

 

 

 

本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10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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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的3大認定標準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為抑制囤房,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2014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關於自住房屋訂為全國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且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所以明定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及量能課稅。

 

此外,該法規亦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係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以往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縣市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本次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現行1.2%至2%,修正提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部分,由原來的1.5%至2.5%,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除避免囤房外,亦期藉此讓不動產持有稅更趨合理。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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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自建然後轉售,沒有奢侈稅問題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出售,是否需要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依據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於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惟依財政部1992年1月31日及同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及第811663182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因此,個人購買土地自行興建房屋,於房屋新建完成後銷售,按上揭規定,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但該個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特別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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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災難‏

 

〔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

行政院宣布不動產交易所得擬改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全國商總理事長、鄉林集團董事長賴正鎰痛批是「災難」,且政府自毀之前實價登錄資料不會用來實價課稅的說法,「不誠信」。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則認為,房地合一課稅從資本利得稅出發,有賺錢就多繳稅,總比現在奢侈稅的懲罰性稅制好一些;若以健全房市的觀點來看,房地合一課稅比較有益。

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則表示,政府要想好配套再推出,不要想到哪裡就做到哪裡;若處理不慎,可能導致流動性嚴重下降,不僅損及地方稅收,包括仲介、搬遷裝潢等產業都將受挫,甚至拖累建築及金融業。

于俊明舉例,一五○○萬元的房子,扣除成本一千萬元,賺了五○○萬元,若依現行稅制,可能只要繳納五十萬元土增稅,加上三十萬元房屋交易所得稅,合計約八十萬元。

 

賣房賺500萬 繳稅恐多100萬

若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以稅額扣抵計算,交易所得五○○萬元,適用綜所稅稅率四十%,要繳二○○萬元的稅,扣除土增稅五十萬元,還要繳一五○萬元綜所稅;若以費用扣抵計算,扣除土增稅五十萬元,交易得四五○萬元,以四十%稅率計算,也要繳一八○萬元。

 

 

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 1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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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售屋應核實申報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邇來房市交易熱絡,國稅局針對出售房屋之案件已加強選案查核,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君於2012年度出售坐落台中市大里區房屋,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該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之12%計算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2萬元,惟經該所查得該納稅義務人係於2010年間以850萬元購得,並於2012年度以總價1,100萬元出售,以房地賣出總額減除買進總額之成本及費用250萬元,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1/5(假設土地公告現值為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50萬元(250萬元×1/5),該所遂依李君短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38萬元之部分核定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出售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以免嗣後被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實際買賣交易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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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價格壓低,國稅局可依時價調整‏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

不少業者銷售房屋時,在房地總價約定後,會刻意壓低房屋部分的售價,同時抬高土地售價,以致房地總價雖節節飆升,但其中屬於房屋部分之售價所占的比例,卻顯然不合理!

 

南區國稅局分析原因指出,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

 

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因此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一律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於是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最近即查獲轄內甲公司於2012年6月銷售房地總價2,66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7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89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取得土地及房屋成本各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其申報房地銷售價格顯不合理,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376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8萬8,000元。

 

國稅局強調,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仍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銷售房屋之售價應合理參酌市場行情,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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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房屋,以受贈時房屋價格作為房屋成本 ‏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受贈而取得的房屋,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於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近來發現轄內甲君2012年間出售房屋1棟,在申報20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係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經查該房屋係甲君受贈取得,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50萬元,出售時成交金額240萬元,過戶手續費及代書費用2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70萬元,故甲君漏報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除被補稅10萬元外,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出售房屋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請民眾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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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售屋獲利要報繳營業稅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特定要件,自2008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經常有個人經營購屋銷售之營利行為,因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致遭受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屬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請儘速於20147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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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標準認定,以3戶為上限‏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2014年6月9日正式公告,自用住宅房屋認定標準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無出租、營業)以3戶(全國)為上限,2015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將適用新稅率。

 

財政部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將依規定預告7天。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頭戶來規避稅負,影響地方財政,因此限縮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上限,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強調,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地方政府也須同步調整稅基,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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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節稅8技巧!摳門阿諾也佩服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撰文/陳秀吉 圖片/阿諾提供

勤倹持家的阿諾租屋處布置簡約樸實,對於租屋支出也可報稅大感興趣。

5月又是繳納所得稅的季節,其實無論你是房客或房東,在所得稅法上都有節稅的方法,民眾可以先行計算,比較哪個對自身較為省稅,再決定以何種方式申報,其實只要謹記幾個訣竅,便可有效節省荷包。

 

【房客篇】

租金支出也可報稅,租屋族可善用以下技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效省下荷包。

技巧1:最高12萬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經理游璿樺表示,89年度開始,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的項目,每戶以12萬元為限。高所得租屋者最高可享4萬8千元的減稅,適用最低稅率6%的納稅人,1年也可省下7200元的稅金。全年房屋支出12萬元以下者,則按實際支出扣除。

 

技巧2:列舉房屋貸款利息者 無法再扣除租金支出

但要留意的是,如納稅義務人同時具有房東與房客身分只能擇一申報,已列舉房屋貸款利息者,就無法再扣除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之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客1年可享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蕭凱堯攝

阿諾勤儉持家 租屋冰箱捨不得插電

TVBS《食尚玩家》主持人阿諾,因為自然不做作的個性,深受觀眾喜愛,逐漸走紅,但仍然維持勤儉個性,之前為了省錢,她透露連冰箱都常常捨不得插電,最近才把冰箱的插頭插上。

阿諾喜歡東區的生活習慣,所以找尋租屋也都是尋找周邊的物件,住了2年的延吉街頂樓套房,最令她滿意的部分,就是能擁有獨立的洗衣機,她向Yahoo奇摩房地產的讀者們分享以往的租屋經驗表示,有些房東會有租屋特殊規定,例如不准房客帶男生回租屋處,或是不希望房客設籍等等。

TVBS《食尚玩家》主持人阿諾在延吉街租了頂樓套房,已住了2年。

 

技巧3:不必設籍 就可申報租金支出

阿諾對租屋支出也可節稅非常感興趣,但無法設籍在租屋處是否會有影響?游璿樺表示,部分民眾常誤會要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就非得設籍在租屋處才可,事實上,房客只要透過扣繳憑單證明租屋地就是工作地,同樣可以在申報所得稅時將租金支出列舉為扣除項目,不一定得設籍租屋處。

游璿樺進一步說明,租客只要備妥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等文件,並證明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即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就可享1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而且按照規定,1間租屋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並不限於只能申報1個人的扣除額,意即假設納稅義務人與數名友人合租1間房屋,則每位室友可列舉扣除的上限均為12萬元,此外,若因僅推派1人簽約,導致其他房客無法以租約來證明租屋事實時,可以請房東提供其他證明。

只要證明租屋地就是工作地,就可在申報所得稅時將租金支出列舉為扣除項目。

 

技巧4:租約不得限制房客申報所得稅

另外,實務上也常有房東為逃漏稅而要求房客不得報稅。對此,律師吳秋樵表示,納稅本就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金報稅則是房客應有之權利,不可在租賃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東、房客行使權利及義務。

但租屋契約中可事先註明因租金報稅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是房客來負擔,依租屋契約明定,房客仍可主張行使自身權利報稅,而房東也不得因此主張房客違約,提前終止契約或扣押金。

租金報稅是房客應有之權利,依法不可在租賃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陳俊鋒攝

 

【房東篇】

房東節稅4技巧省荷包

對房東而言,游璿樺表示,只需要注意這4個報稅小技巧,也能省下不少荷包:

 

技巧1: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1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房東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技巧2:證明無出租之實不必認列租金

如果房子是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但沒有收取房租
,則可由法院公證或是由2名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證等方式,證明該房子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屋主的所得就不用認列該筆租金。

到法院公證證明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取自台中地院官網

 

技巧3:善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房東如果把出租房屋的押金,存到銀行所孳生之利息,如果已經申報了利息所得,則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不用再計算租賃所得。

 

技巧4:注意房客代繳補充保費 房東也要一併扣繳所得稅

房客如依租賃契約約定,一併負擔房東所應繳付的健保補充保險費時,也應在計算房東的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合併計入租金總額,以包括租金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在內的金額,做為給付總額計算應對房東扣取的扣繳稅款。

例如房東與房客雙方約定每月租金3萬元,但須由房客代為支付扣繳率10%的租金所得扣繳稅款,以及保險費率2%的健保補充保費。

此時,房客應開立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不是3萬元,而是34090元,即30000÷(1-10%-2%)。因此,租金的扣繳稅款即是3409元(34090X10%);健保補充保費則是681元(34090X2%)。

房東出租增加收入,也有節稅技巧。吳尚智攝

 

 

本篇轉載自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1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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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

 

隨著國民所得提高,「風險管理」的觀念也開始進入家庭,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的目的。但保險類別多如牛毛,到底哪些保險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另外,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又該如何申報?

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 24,000 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保險分類

 

以下情形保險費不可扣除

1.保單契約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申報戶(不在同一申報書申報)。

2.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

3.投保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的保險。

4.無保險費收據或無保險費收據正本。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國外居住或留學之人身保險費需檢附文件

1.居住地保險費收據正本。

2.居住地保險契約影本。

上述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並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節譯註記。

 

1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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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予他人取得之收入,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因此,營業人依土地容積移轉相關辦法規定,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他人取得之收入,視同「權利移轉」,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祭祀公業雖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將該可建築容積部分銷售與建設公司,就該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該祭祀公業如除該項收入外,並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可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或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利取得收入之情形,倘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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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受贈」與「受遺贈」,以免遭補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所稱「受遺贈取得者」,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予特定人,該特定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之財產,稱為「受遺贈」取得之財產,該財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非屬奢侈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國稅局指出: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而未依法申報案件加強查緝,2013年度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將其「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自認為適用奢侈稅上揭條款規定免課奢侈稅,故未依法申報,經該局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案情: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年9月26日將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之房地贈與其孫乙君,乙君於2013年11 月28日將該「受贈」取得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丙君,因自認為適用奢侈稅上揭條款規定屬「受遺贈」取得之財產免課特銷稅,故未依法辦理申報,除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所稱「受遺贈」,並非一般所稱之贈與,需加以區分清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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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查稅 一般住宅也難逃‏

 

【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來擴大不動產交易查稅動作,不只大台北嚴查,桃園、中南部也有愈來愈多人遭到查稅,不只豪宅被查,這幾年民眾出售一般住宅,若屋齡較新或賣價較高,很多人也都被查。現況顯示,「實價查稅」已全面啟動。

由於稅捐稽徵法規定不動產交易申報所得,核課期間為5年(不當逃漏稅則為7年),因此4、5年前有賣房子,並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人,由於追稅期間即將到期,近來被查的情況最普遍,也最常收到補稅通知。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央行、財政部近來頻頻對豪宅出手,祭出信用管制、新版豪宅稅等措施,讓很多民眾以為只有大台北、豪宅才會被查稅,實際上,現在不只台北,五都都在查,桃竹地區近年房價飛漲,查稅也很密集。

桃園開業地政士、萬能科技大學營建科技系兼任講師王春木說,一位桃園民眾兩三年前賣掉一間3300萬元房子,因總價較高,遭國稅局鎖定查稅。國稅局並未掌握該位民眾取得的成本,但認為他以房屋評定現值170萬元乘上所得標準14%,僅申報所得約24萬元,顯不相當,要求補報,最後所得補報至200萬元。以綜所稅最高級距40%來算,所得24萬元只要繳9.6萬元,但200萬元則需繳80萬元,暴增8倍。

不只高總價住宅被查,陳俊宏表示,有一客戶多年前賣掉土城一間房子,總價1000多萬元,日前也收到國稅局來函,要求必須依實價申報,不能採用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方式,由於該民眾取得成本已被掌握,最後也只好補稅。

台灣房屋、住商不動產表示,台中、高雄近來都有很多補稅案例,高雄市有一民眾之前以房屋評定現值370萬元之20%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74萬元,但國稅局查得他97年間實際係以26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得,後來以總價2850萬元出售,實際獲利250萬,扣除相關費用後,認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約115萬元,短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約40萬餘元,最後遭補稅及送罰。

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雖然法律規定實價登錄資料不能作為課稅依據,但實價揭露後,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國稅局人員只要上網就可得知哪些房子買賣,再查申報所得資料,然後再比對之前向建商取得的售屋資料,只要在電腦敲敲打打,就可查出民眾是不是應該實價報稅,一個都逃不掉。

房仲業表示,近來不少屋主收到國稅局行文調查以多少錢買進房子,就是國稅局在查前一手屋主的交易稅,並以此作為依據要求實價補稅。

閱報秘書/實價查稅

民眾售屋所得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所得金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以交易金額減掉當初買價及仲介費用等成本後,以房屋部份獲利金額申報; 另一則是如無法提出成本証明文件,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乘財政部核定的所得標準比率,計算所得金額後,併入綜所稅申報。

因於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金額大多遠低於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因此多數民眾都採用第二種方式申報;國稅局近來則是取得售屋人原始成本,再要求納稅人改以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即為實價查稅

 

本篇轉載自聯合晚報 1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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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60萬罰鍰6年 看守所待1天全繳清

 

自由時報 – 2014年4月12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邱姓婦人規避贈與稅被查到,6年來卻拒不繳交260萬的罰鍰,行政執行署趁婦人看診時拘獲她;婦人卻堅稱:「寧被關也不繳錢!」不過邱婦才被裁定管收,在看守所度過一天,就「火速」繳清欠款重獲自由。

中壢市邱姓婦人想規避贈與稅,民國91年間,她把公告現值總計1429萬元的兩筆土地,假裝賣給中間人,再由中間人「賣回」予其子;邱婦以為天衣無縫,但97年仍被查出,稅捐機關核定得補繳260萬欠稅,還得依規定補繳一倍、260萬元罰鍰。邱婦疑心有不甘,僅繳交260萬元欠稅款,拒繳罰鍰。

由於法令規定,贈與稅本稅部分可找邱婦本人追討,亦可找其兒子代償,但罰鍰只能針對邱婦,她才選擇繳清本稅、拖欠罰鍰,最後被稅務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桃園分署表示,邱婦被查出涉嫌脫產、隱匿財產,而且居無定所,8日早上行政執行官得知她會到平鎮市一間醫院看診,直接到醫院將她拘獲到案。

婦看診被拘提 嗆寧被關不繳錢

邱婦見到執行官詫異說:「你們怎知我在這裡?」仍堅持不提出清償計畫,強調:「寧被關也不繳錢!」

桃園分署向桃園地院聲請管收,法官勸她趕緊繳清罰鍰,她還是不肯,又以「身體不好」為由,希望法官開恩,但法官以看守所醫療設備齊全,裁定將邱婦管收,並送往女子看守所執行,隔天兒子火速帶了260萬元繳清罰鍰,把媽媽「救」出看守所。

 

 

 

 

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 1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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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算幾天!注意奢侈稅計算時間,差一點、差很多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25 上午11:3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若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奢侈稅。至於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計算,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所有權人A君於20119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20138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20139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依奢侈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房地期間為201199日至2013831日,尚未逾2年,若無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則依法應按銷售價格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持有期間係自原取得登記日201199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2013910日,已超過2年之持有期間,致未報繳奢侈稅,經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訂定銷售契約日與移轉登記日不同,請注意奢侈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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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贈與→真買賣,規避奢侈稅應補稅處罰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25 下午5:3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依規定甲君應申報奢侈稅,甲君卻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除應補徵奢侈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此假借贈與方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後被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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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優惠稅率 可自行指定適用順序

 

住展房屋網 – 2014年2月24日 上午9:41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申請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土徵稅時,如果面積超過規定大小,未來可自行指定優先順序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已修正,不再強制指定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順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修正 可自行選擇優惠稅率適用土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筆土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面積如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依103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

 

土地所有權人未主張時,再由稽徵機關採有利的原則,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之,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另外,桃園縣稅務局也提醒民眾,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民眾可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另都市計畫外的道路,如屬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可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不符合上開規定或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即使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於申報移轉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本篇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10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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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年餘 北市房價漲13.95%

 

自由時報 – 9小時前

〔自由時報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台北市地政局昨公布去年十一月住宅價格指數為一一三.九五,較去年十月小漲一.五二%,也中止九月、十月連兩個月下跌的趨勢,如和前年八月住宅實價登錄上路時比較,北市房價已上漲十三.九五%。不過地政局指出,如從北市房價月線、季線和半年線觀察,北市房價漲幅已趨緩。

地政局地價科長曾錫雄表示,雖然去年十一月的住宅價格指數較前月微幅上漲,但去年九月、十月住宅價格指數呈現下跌趨勢,且地政局特別分析北市住宅價格指數的月線、季線、半年線,發現其距離愈來愈接近,從此可研判北市房價漲幅已逐漸趨緩;如果北市房價漲幅較大,三條線的距離將愈趨離散。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台北市房價已來到歷史新高,但去年下半年受奢侈稅抑制,加上大環境經濟不景氣,因此去年下半年房市買氣已較前年下半年冷清許多,房地產漲幅也不如以往犀利。不過,徐佳馨指出,豪宅市場在資金帶動下,仍有上漲的空間。

 

 

本篇轉載自自由時報 10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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