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售屋獲利要報繳營業稅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特定要件,自2008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經常有個人經營購屋銷售之營利行為,因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致遭受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屬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請儘速於20147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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