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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11.稅務法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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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依實價課稅影響深遠

 

中央社  2013123日下午6:26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 3日電)財政部考慮取消台北市出售房屋採取的「分區課稅」,改為「分級課稅」。房仲表示,改為分級課稅的稅率高低對房市影響不大,反而實價課稅對房市影響既深又遠。

報載財政部考慮將台北市售屋所得由「分區課稅」改為「分級課稅」,也就是不再分區,所有北市豪宅售屋所得,將採較高的房屋評定現值的48%計稅,非豪宅採42%計算。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被台北市政府評定為豪宅的戶數不過3000戶,一年買賣交易也不多,對房市影響有限;而一般非豪宅原本就採取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影響也不大。

曾敬德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近兩年實施的實價登錄,成為買賣交易的基礎,日後這些房子買賣時就有交易紀錄,成為課稅依據,而不再如同以往沒有交易紀錄而只能採用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屆時併入綜所稅計算時,所要繳的稅會多得多。

曾敬德說,年代久遠的房屋買賣沒有交易紀錄,或根本找不到交易紀錄時,售屋所得經過拆算房屋和土地價格後,才將房屋的部分採用房屋評定現值計算;但近5年房價上漲70%,且資料逐漸清楚完整,稅務機關會設法尋找出相關佐證資料,售屋所得最好是依實申報。1021203

 

 

 

本篇轉載自中央社1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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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降民法約定利率上限

 

新聞引據:聯合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民法約定利率上限,由百分之廿降至百分之十六,超額給付者可請求返還。但立委潘維剛堅持應維持原上限,此案出委員會但還須再協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一個月內將安排協商,希望盡快凝聚共識,幫八百萬信用卡持卡人、八十萬卡債族爭取權益。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此次修法可能導致部分信用不佳民眾可能因此借不到錢,轉而至地下錢莊借款,造成地下金融猖獗。他指出,依據估算,近年來銀行資金成本大約百分之十六至十七,調降至百分之十八是「可接受底線」。因憂心調降利率上限恐造成衝擊,曾銘宗昨天特別「坐鎮」立法院表達立場。

  但朝野立委質疑,金管會說法無實證研究,雙方一度舌戰。立委賴士葆、呂學樟、尤美女等多數立委主張調降到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調降到十八%等於沒影響,至少降至十六%才有改革效益」。

  雙方爭論後,立委決議約定利率上限調降至百分之十六。曾銘宗會後受訪時表示,若按此版本通過影響層面非常大,將持續與朝野黨團及立委溝通。

本篇轉載自聯合報     10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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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小心!閃躲奢侈稅,惹「稅」「罪」上身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小時54分前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奢侈稅條例立法目的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各種不當形式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假人頭、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奢侈稅之案件加強查核,該局發現還是以找名下沒有房子,符合自住條件的「人頭」操作短期買賣規避奢侈稅手法最多,已針對無所得資力疑似被利用當人頭短期買賣房地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且陸續破獲多筆不法虛偽安排逃漏稅案件。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君自2008年起即經常有不動產買賣交易資料,但自20116月奢侈稅條例施行後,名下尚有多戶房屋,為規避奢侈稅,甲君開始利用名下無房產的人頭登記買賣房地。該局深入查核發現,甲君購入房地時,均會於契約加註特別條款約定價金由甲君支付,另所有權須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於出售房地時,甲君再以代理人身分與買方簽訂契約並收取訂金,經追查案關人所得能力及價金支付流向,出售款項實際由甲君收取,其自20116月起迄今利用此方式買賣房地件數達13筆,涉嫌逃漏奢侈稅1,650餘萬元,該局依實質認定甲君短期銷售不動產行為,予以補稅處罰,對於有心人士刻意不法規劃安排之行為也將依法告發刑事責任。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奢侈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規避稅捐者,除可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外,情節嚴重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逃漏稅罪之刑責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若係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者,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規定幫助逃漏稅之刑責,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刑罰相當嚴厲,民眾切勿貪圖小利,聽信不當建議,反得不償失惹禍上身。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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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農業用地需符合不課土增稅規定才可免課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前開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而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2010713日以「買賣」原因取得房地,旋於2012418日訂約出售,並於2012514日完成移轉登記,持有該房地之期間未滿2年,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房地銷售價格合計670餘萬元,應納稅額67餘萬元,並處罰鍰16餘萬元。A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20107月購得該農舍及農地,在完全不知新稅法狀況下,於20124月立約出售,只知農地買賣免稅,根本不知道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可免徵奢侈稅。
 
該局以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並經過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惟A君未提示由農政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僅因土地無漲價數額,致應納稅額為0元;因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農業用地移轉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情形不同,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核屬同條例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奢侈稅,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邇來房地產市場交易活絡,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舍,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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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因為設立戶籍之差,被課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111日因買賣取得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屋及土地,嗣於2012330日以9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持有未滿1),其持有期間僅由母親丙君設籍該屋,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惟甲君主張出售時經仲介及地政士保證無奢侈稅課稅問題,故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案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稅額135萬元(稅率15),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如果持有期間僅由母親(直系尊親屬)設籍,並不符合「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規定,故無法排除課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且持有期間僅由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報繳奢侈稅,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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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奢侈稅將於近日發布新解釋令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審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所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 
 
財政部說明,依奢侈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外,應課徵奢侈稅。該條例制定時,考量民眾有自住換屋之需求,非屬短期投機炒作,爰參照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自住房地者,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排除課稅。
 
惟國稅局陳報所有權人某甲出售其自已成年次子受贈取得而持有不到1年之房地(已繳納1百多萬元贈與稅),雖其次子贈與該房地前已持有逾15年,且某甲僅有該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因次子尚有一未成年子女(即某甲未成年孫子女)擁有房地,致某甲無法適用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不甚合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某甲次子持有該房地已逾15年,其次子自行出售該房地尚無課徵奢侈稅問題,應無藉贈與某甲再出售規避稅賦疑慮。此外,鑒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以家庭核心成員(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為要件。爰基於其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審認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戶數時,應以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者為限,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奢侈稅立法目的及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利用各種不當形式安排(例如假贈與、假信託、先租後售、預告登記等)短期買賣不動產規避奢侈稅之案件加強查核,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財政部特別呼籲民眾勿聽信不當建議,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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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換屋」卻未辦竣戶籍登記,小心奢侈稅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購入房屋後,遲未將戶籍遷入登記,嗣後又因其他因素「換屋」,而將原居住房地出售,卻疏忽檢查原房地(即舊屋)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持有期間是否已滿2年?是否符合奢侈稅第5條第2款所規定排除課稅要件?   該局日前查獲其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08月間完成移轉登記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學區問題一直未將戶籍遷入,20122月間再購置B房地,A房地則於20125月間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售價1500萬元。因甲君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書時,持有A房地期間為19個月未滿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從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奢侈稅免稅規定,致遭補稅150萬元,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奢侈稅實施已逾2年,仍有民眾因不熟稔法令規定及誤信房屋仲介或代書說詞,誤以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辦竣戶籍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2戶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原房地時,一定要先停、看、查下列3項目: 1.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購置新房地前,於原房地已經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原房地在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 3.新房地的戶籍最遲要在原房地出售日(即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遷入,且新房地也不能供營業使用或出租,3要件都具備才符合免繳納奢侈稅!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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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將大規模查房東漏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將針對轄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房案件加強查核,以防杜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應將該筆租金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該局刻正蒐集租屋網站張貼之廣告等租屋訊息及轄區內大專院校或高中職等學校之校外租賃資訊,以便與出租人申報內容進行比對及相互勾稽,查核出租人是否有短漏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出租人若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倘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處罰,出租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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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益!自用住宅稅率修正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主張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3-10-25

 

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於20131024日部務會報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間,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主要是因應土地徵收採市價補償新政策施行、歷年辦理公告地價、受理申報地價、照價收買業務執行情形,以及配合財政部稅捐稽徵實務作業需要,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與民眾權益關係較密切部分在於配合財政部同步修正中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平均地權條例第20條及土地稅法第17條同時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僅能有1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且亦有適用土地面積上限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持有多筆土地、與親屬各持有土地或超過面積上限規定時,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本次草案修正為優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以決定採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適用順序,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主張,再適用法條規定之順序,並以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計算,以符合性別平等精神,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內政部表示,因平均地權條例第8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故本次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將由內政部報送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始發布施行。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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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革!都計法施行細則2015實施容積總量管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時間:2013-10-25

 

內政部修正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於20131024日部務會議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及第42條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新制將於20157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是因都市計畫於法定容積以外增加之容積種類繁多,個別增加容積雖皆訂有上限,卻無總量累計上限之規定,致總容積有失控及影響環境品質之情形。      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故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之總量累計上限,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容積移轉規定可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即不得超過法定容積50)或各該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外之地區,則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之法定容積(即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至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及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之拆除重建,仍維持現行法令不得超過法定容積30%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草案於預告條文時原訂於201371日施行,經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予以緩衝2年,修正自201571日施行。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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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房地躲不掉奢侈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有復查案件因出售出租供營業使用面積僅佔全部面積1/6,其餘5/6面積供住家使用的大樓房地,納稅義務人只就營業使用面積占全部面積比例之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以其情形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之10%(稅率),減除已申報繳納稅款,核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同時重申「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倘不動產於持有期間曾供營業使用或曾有出租事實,即與法定要件未合而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範圍。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之規定,以免遭致高額稅金及罰鍰之負擔。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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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開徵奢侈稅在20135月底將屆滿2年,房地產界普遍籲請政府應重新檢討且停徵,財政部雖也認為應檢討卻未對後續奢侈稅作法有所說明,經建會綜合計劃處自行研究的一份報告指出,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因為奢侈稅雖已明顯減少短期投機交易,惟在抑制房價上漲方面,效果並不顯著

經建會綜合計劃處內部員工自行研究的「房地產租稅政策與房市交易關連性分析」報告提出5點建議:
1.政府應對「資本利得」課稅,而非對「交易行為」課稅
2.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之變動,而非「現值」變動
3.增加空屋持有成本
4.控制資金流向,避免過多資金流入房市
5.奢侈稅應為過渡稅制

該研究報告的結論認為,在實價課稅的基礎上,政府應建立一套完整革新稅制,取代目前繁複的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以免除多重稅制的困擾。而在擴大稅基的同時,應降低稅率,以避免民間增稅的疑慮與降低逃稅或避稅的誘因。
如此,政府稅收應會因合法繳稅件數與額度增加而增加;而房地產經紀業者在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化下,亦較能獲取買賣雙方顧客的信任。始能在維護居住正義下兼顧經濟發展,並符合租稅中立性,創造政府、消費者與房產業者三贏的空間。
該報告指出,奢侈稅效果並不顯著,究其原因,主要是房地產具有保值特性,對資金雄厚的投機客而言,只要撐過兩年,即可出售標的賺取價差且被排除於奢侈稅課徵對象外,故其寧願持有房地產暫不出售,待兩年後再尋找適當時機銷售,此使房市實質供給減少,進而抵銷奢侈稅使需求減少造成房價下跌的效果,導致房屋跌價效果不顯著,甚至可能上漲,此即課稅造成的經濟行為扭曲,不符租稅中立性,造成社會無謂損失。至於稅收部分,則因投機交易量減少,使奢侈稅總稅收不如預期。
該研究實證結果推論,「資本利得稅」抑制房價上漲的效果優於「交易稅」(奢侈稅之課徵方式即為交易稅),且前者對抑制投機交易亦有顯著效果;另就租稅理論面而言,「資本利得稅」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中立性,亦即較能符合垂直公平原則並避免市場經濟行為的扭曲與脫離經濟體最適資源配置,造成社會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或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至於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該研究實證結果顯示,稅基為「公告現值」變動的土地增值稅,其稅額減半並未顯著影響房價;反之,如以實價衡量的資本利得下降,則可顯著降低房市需求,進而促使房價下跌。因此,建議資本利得稅的稅基應採「實價」變動,而非「現值」的變動,或將「現值」調高至接近實價。而欲落實「實價課稅」,必須透過「實價登錄」建置完整的交易資料庫。
該研究認為,目前政府已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條文,賦予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實價登錄之義務,建立實價登錄制度,並於201281日正式施行,以建立房地產交易資訊透明的環境。然而,為避免實價課稅使稅基大幅擴大導致稅負過重,進而侵蝕稅本,並阻礙經濟發展,於稅基擴大後,稅率應調降,以符合租稅理論的樹果原則。

 

轉載自MyGoNews   1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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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躲不過奢侈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2011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2011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規定雖可排除課稅,但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的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轉載自MyGoNews     1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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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存廢?財長:6月底前會檢討

ETtoday – 2013年2月21日 上午10:45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奢侈稅實施至6月底即將屆滿兩年,存廢話題不斷,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6月底前將檢討奢侈稅。

中國國民黨20日召開中央常務委員會,張盛和會中表示,奢侈稅推出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稅收,而是為了抑制不當投機,6月底實施即將屆滿兩年會檢討。

根據財政部統計,奢侈稅自2011年6月推出以來,截至2012年底稅收雖約僅60億元,與原先預估每年可達150億元的稅收相較,差異頗大,不過,其中不動產貢獻占比達67%。

張盛和指出,奢侈稅為行政院健全房市政策的一環,在奢侈稅實施下,目前自住型交易占整體成交量近9成,達88%,顯示奢侈稅的推出有其效果。

轉載自ETtoday    1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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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漏稅或短報的懲處

  另外崔媽媽特別提醒房東,房東若漏報租賃所得,將會受到國稅局的罰金懲處;漏報所得25萬,或稅額1萬五千以上,就適用所得稅第110條的處罰,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房東應特別注意。

 

房客如何節稅?

  崔媽媽執行長呂秉怡表示,由於房客自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一般扣除額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多了房屋租金支出一項可扣除。房客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以十二萬元為限。由此計算,高所得租屋者最高可享四萬八千元的減稅,適用最低稅率百分之六的納稅人,一年也可省下七千兩百元的稅金。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房客在當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或生育費、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

 

房東的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節稅其實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三方向進行:

 

(1)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列為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及其附加稅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2)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房屋所有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應儘快到法院公證,以免權益受損。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且須符合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條件,並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此外,無償借用契約只適用在住家使用部分,如果是作為公司行號或是會計師、律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的辦公室,或是作為店面使用,即使訂立無償使用契約,也都不符合免課租賃所得稅的規定。

 

什麼樣的房客可以申報房屋租金抵扣所得稅?申報所需準備的證明文件有哪些?

 

對於這些問題,房東與房客通常都混淆不清,崔媽媽基金會提醒房客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申報房屋租金抵扣所得稅:(1)所租自用的房子,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但不能當營利事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代書...)使用的房屋(2)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也就是同一申報戶口中,其他受扶養親屬名義租的房子不可認列(3)房客應以實際的房租支出申報,最高以十二萬為上限(4)不能同時列報購屋自住貸款利息支出。

 

當房客符合以上條件,申報時所需準備的文件包含,(1)租賃契約書正本:必須載明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租金金額(2)房租付款證明影本:房客必須檢附房東或房東配偶簽收的收據,或足以證明匯入房東帳戶的存簿影本,或ATM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金融機構的匯款證明。(3)房客供自住的設籍證明文件:租屋者必須是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在該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檢具納稅人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以最常見的問題為例:

 

《案例一》

 

租賃契約書中未註明稅金報繳約定,房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發現房客自行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會產生什麼問題?如何處理?

 

答:崔媽媽義務律師謝永誌表示,房客只要具備合於報稅相關規定與文件,如租賃契約書正本、房租付款證明影本、房客供自住的設籍等證明文件,即可自行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當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後稅後,可能會有以下情況產生:房東將被追繳租賃所得稅,其租屋之地價稅會由原本自用住宅稅率變成一般使用之稅率,房東的綜合所得稅也會相對增加,因此房東可能對房客產生不滿,造成不願再續租給房客,或是將稅金增加之部份轉嫁給房客。如此一來,原為租屋者立法的意義則會消失,因此政府應該有相關配套政策鼓勵房東申報租賃所得稅,並避免因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而衍生的稅金再度轉嫁到房客身上。同時應注意者,申報租賃所得稅乃房東之義務,在租約期限屆至前,房東不得因房客申報租金扣底所得稅造成自己綜合所得稅金的增加,向房客要求給付增加之金額。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房東與房客簽約時,可於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負擔。必須注意的是房屋契約書上不可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客行使權利及義務。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任何一方負擔,則依照契約約定為之。

 

另外,崔媽媽提醒房東藉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得時,將租賃契約書進行公證,因為租屋市場中房東與房客的權利義務規範不清,容易造成糾紛,而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公證租賃契約。契約公證的好處除了有法院為房東做房客的身份確認,一旦發生房客有違約情形時,不需要打官司即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減少財務及精神上的損失。通過房客租金抵扣所得稅法,將會形成越來越多的房客要求申報租金列舉扣除額。房東剛好可以藉此機會將租賃契約提到法院公證,讓租屋契約在公證化下使得租屋糾紛解決。

 

《案例二》

 

最棘手的情況為「大房東、二房東與二房客的申報的問題」

 

 房客陳先生向房東張太太承租房屋時,雙方於口頭約定陳先生不得申報稅租金抵扣所得稅,而陳先生在承租後因為想減輕租金負擔,就將一間房間分租給王小姐,並與王小姐簽訂房屋契約書。年終時,王小姐想要報繳租金扣抵所得稅,陳先生卻以屋主不是他及王小姐未跟大房東張太太簽訂房屋契約書為由,告知王小姐不得報稅。王小姐在與陳先生協商破裂後,依然自行申報房屋租金抵扣稅;陳先生在得知後,即告知王小姐日後屋主張太太及陳先生的稅負增加,將由王小姐全權負責。

 陳先生看見王小姐申報租金所得稅後,也開始後悔與房東張太太的口頭約定的不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他亦打算要申報,卻擔心房東張太太會趕人不願將房屋再續租給他

 ●問1:陳先生可以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嗎?

 答: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謝永誌表示在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不得記載不可報稅之文字。而陳先生與房東張太太是以口頭約定不得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雙方應依誠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過,收入報稅本就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金報稅則是房客應有之權利,房東是不可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東、房客行使權利及義務,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之一造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何人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因此,以本案為例,只要陳先生取得申報所需之文件,是可以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

 ●問2:王小姐可以申報租金所得稅嗎?

 答:房客呈報租金抵扣所得稅不管承租對象是大房東或二房東,只要取得申報所需的文件,即可進行申報,國稅局是以該文件認定房東之全年租賃所得。所以只要王小姐取得申報條件之文件即可申報。

 ●問3:王小姐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後,所延伸的租賃所得,將由誰支付?

 答:房東申報租賃所得稅,是依照租賃契約書所訂之合約內容進行申報。房客若將房子再分租出去所延伸的租賃所得稅,國稅局是根據該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所檢附之租賃契約書的房東,追溯租賃所得稅。

因陳先生繳交之租金為房東張太太的收入,因此陳先生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後所延伸之租賃所得稅,應由房東張太太負擔。而王小姐所繳交之租金為陳先生收入,因此王小姐申報租金抵扣所得後所延伸之租賃所稅,則由陳先生負擔。因為陳先生與房東張太太在簽房屋契約書時,有口頭承諾不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這是屬於房客與房東之誠信約定,陳先生雖可申報租金抵扣所得,但卻有違與房東張太太的承諾,因此有可能造成房東張太太對陳先生產生不滿,不願續租給陳先生,或是房東張太太可能會將稅金增加部份轉嫁給陳先生。

 

轉載自崔媽媽基金會   1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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