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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11.稅務法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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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算幾天!注意奢侈稅計算時間,差一點、差很多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25 上午11:3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若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奢侈稅。至於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計算,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所有權人A君於20119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20138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20139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依奢侈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房地期間為201199日至2013831日,尚未逾2年,若無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則依法應按銷售價格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持有期間係自原取得登記日201199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2013910日,已超過2年之持有期間,致未報繳奢侈稅,經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訂定銷售契約日與移轉登記日不同,請注意奢侈稅持有期間2年內之計算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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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贈與→真買賣,規避奢侈稅應補稅處罰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25 下午5:3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係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計算,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計算贈與稅,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奢侈稅。

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依規定甲君應申報奢侈稅,甲君卻申報贈與稅,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除應補徵奢侈稅外尚須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此假借贈與方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後被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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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趨嚴? 等立法院點頭再說!

 

住展房屋網 – 2小時39分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某平面媒體頭版披露,內政部擬修改實價登錄法規,嚴格規範預售屋登錄規定,改為「簽訂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並欲刪除「實價課稅需有配套措施」等條文。住展企研室認為,內政部這回是否能堅守修法的決心,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無論內政部堅不堅決,最後法怎麼修、會不會過,還是得看立法院諸公臉色。

 

現在實價登錄制度中,預售屋是最大的一塊漏洞,因為受委託的代銷業者,只要在結案才需要登錄,無法即刻反應交易價格。更有甚者,有預售屋案業者在結案之前,刻意「選擇性登錄」,只登錄成交價格最高的戶別,欲藉此拉高其他戶別成交價。因此,在實價登錄以來,預售屋登錄漏洞就頗受批評,內政部遂研議修改。

 

住展企研室強調,其實在實價登錄立法(地政三法)時,內政部所提出的立法版本中,預售屋本來就與成屋一樣,必須在「簽訂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然而,法案送至立法院後,最後通過的妥協版本,卻把預售屋排除在外,讓預售屋成交可以延到結案後才登錄。

 

事態如此演變,立法院與內政部皆有責任。立院既有來自各方勢力角力,當然不會輕易讓內政部版法案通過;內政部則是為了讓實價登錄快點上路,也放棄本身專業堅持,順勢同意立院版本。

 

這回內政部捲土重來,想把實價登錄相關法規修改更為嚴格,難道真的會堅守專業立場嗎?倘若內政部堅持部修版本,立院諸公在業界壓力之下,豈會輕易放行?

 

相同的,在實價登錄立法時,不動產業界擔憂實價登錄是為實價課稅舖路,普遍持反對態度,立院與內政部當時為消除業界疑慮,並儘速通過實價登錄案,又加上「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這條條文,讓實價登錄資訊無法作為課稅依據。

 

如今,內政部擬刪除這個但書條文,可以說是知易行難,困難重重。況且,現立法院待客法案那麼多,奢侈稅修正案尚無法排進議程,何況急迫性更低的實價登錄相關法規?住展企研室判斷,除非有高層授意,否則實價登錄法修正案,立院應會「冷處理」,慢慢地拖下去。想通過?再等等吧!

 

 

 

本篇轉載自住展房屋網 1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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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20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於2014123日訂定「20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訂定「201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台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2、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2013年度新增以房屋成交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之規定,主要係考量近來稽徵機關加強查核高價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案件如僅查得成交價額,而未查得成本費用,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其所得額,其核定所得額常有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故新增此類案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又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乃參考中央銀行20126月對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明定該標準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前述總價8千萬元或5千萬元以上房屋,未來將視辦理成效再適時調整。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房屋者,2013年度之房屋交易所得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經各地區國稅局調查後,台北市都市化程度較為平均,且整體房地價格與上年度比較尚稱平穩,爰不予分區並維持上年度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以下同)42%計算](詳如附件),僅就價格漲幅較大之高級住宅,按較高所得額標準(48)核定;新北市由4級改為5級、台中市由9級改為10級、台南市由3級改為5級及高雄市由4級改為9級,其他地區亦均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均將使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外,該部台北國稅局亦將針對台北市豪宅交易全面按實際成交價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稅,該部並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201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進一步提升查核績效,防杜租稅規避。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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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很緊!想閃避奢侈稅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奢侈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李小姐主張她在2011年及2012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份買賣契約書,2011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201212月簽訂第2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2012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奢侈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的立法目的是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以健全房屋市場,維護居住正義,該條例第3條第3項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係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李小姐所持有的桃園市房地,是在20109月買賣取得的,如果依第2份買賣契約書訂定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2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該局經查調買賣資金之流向,發現買方早在2011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時,即已付訖近9成的房地款,該局依不動產交易之社會常情,核認201110月買賣就已經成立,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的時間並未達2 年,依法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了規避奢侈稅的課徵,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逃漏稅罪)及第43(幫助他人逃漏稅罰) 刑責之處罰,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房地的買受人,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避免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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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踩地雷!登記成年子女戶籍,出售2年內房地,仍課奢侈稅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113 上午11: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如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2012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台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奢侈稅額1176,000元;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奢侈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4,000元。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奢侈稅免課徵對象;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奢侈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奢侈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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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笨了!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 查獲補稅並送罰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412 下午6:02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惟如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一經查獲仍應補稅並送罰。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甲君於201212月間申報贈與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乙君,經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事後發現乙君受贈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於201212月間簽約出售得款1500萬元,經追查甲君、乙君2人與買方於201211月間即已洽談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交易並獲悉土地出售價格,顯然甲君於贈與前開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已有出售該土地之意思表示,與實質贈與現金並無不同,該局乃認為甲君有假藉贈與免稅土地行贈與現金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甲君2012年度贈與總額1500萬元,除核定補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上情形,請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享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適用。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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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屋也算1屋,小心奢侈稅找上門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須其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戶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奢侈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配偶乙君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B屋係祖先留下之老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1/6,不應認定其有2戶房屋,請准予免徵奢侈稅。
 
經該局以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又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乙君持有之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1/6,惟該屋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28.67),尚難認定該持分房屋難以供甲君全戶居住使用,且經現場實地勘查,該屋雖老舊,惟並非不可供居住,於審認持有戶數時,尚難排除該持分房屋,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時,應注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必須僅有該戶房地,否則即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之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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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專欄】公告現值漲不停 土地增值稅嚇破膽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2014114 下午12:16

內政部公布2014年土地公告現值來看,全台各縣市都調升,這也預告土地增值稅將會有驚人的變化。

內政部公布2014年土地公告現值來看,全台各縣市都調升,幅度普遍較往年明顯,以金門縣42.99%、連江縣35.74%、澎湖縣30.57%、台中市24.43%、桃園縣22.50%調幅較大;在直轄市部分,新北市為17.44%、台北市13.23%、台南市11.09%、高雄市10.42%,總計全國平均調升14.19%,較2013年平均調幅7.95%高出不少。不過,不少民眾不知道,透過公告現值的調整,未來賣屋時,土地增值稅的負擔將超乎想像…

地王話題之外的年度公告現值

新年度來臨前,內政部總會公布下一年度的公告現值,今年漲幅比起去年來稍微明顯些,相較之下,「全國地王」由去年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新光摩天大樓易主為台北市信義區台北101大樓的新聞,似乎更具話題性。

在地王話題之外,你我更應該要關心的,是公告現值不斷和市價接軌的過程中,土地增值稅必然因為稅基增加而明顯上揚,更直接的說,賣屋成本就那麼著被墊高,對賣方而言,稅費成本在賣方市場的現階段下,還是拐個彎讓買方吸收,這也是不少業者預期今年房價還有小幅調漲空間的主要原因。

土增稅大驚嚇

對於有賣過房地產的朋友來說,一定非常了解土地增值稅是一筆相當驚人的支出,特別是持有期間長,土地持份又大的房地,即便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自用優惠,在那個當下,繳起來還是「很有感覺」,特別是今年,公告現值調幅達到20年新高,跨年度交易負擔自然加重。不少賣方深知這種情形,趕在年底前售屋也所在多有,這又以土地持份多的業主更為積極,而在未來,當實價資料越來越多,公告現值也會越發接近市價,過去不動產低稅負的時代將逐漸落幕,「實價化」課稅時代悄悄到來。

年底節稅有一套

不過,在眼下還是有些節稅的方式,舉個例子,若是年底賣屋的朋友想要節稅,就要積極一點,現行規定下,只要移轉土地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訂約者,在訂約日起三十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就可以適用上一年度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到節稅的效果,換言之,只要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二十九日之前申報,就能夠採取舊現值,要是晚一點報,就得付出相當代價。

今年要賣屋的朋友,如果想要知道差多大,先請仲介或代書朋友幫您算算土地增值稅,就會親身感受那不凡威力了。

 

本篇轉載自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10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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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最高! 2013年共430間房仲倒閉

 

東森新聞  20131231下午3:09

今年中古屋的交易開始下滑,年全台倒店的房仲高達430間是歷年最高,甚至比金融海嘯時還要多,房仲公會理事長說,2014年房仲業會出現倒店的比開店的還多的「死亡交叉」,過完年後絕對會有更多店關門大吉。

鐵門深鎖還掛出大大的招租招牌,房仲店面變得冷冷清清,撐不過這波景氣寒冬的業者直接關門大吉。下半年景氣不明朗,不管代銷或房仲業績全都衰退甚至關店,根據房仲公會全聯會提供的資料,從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開店的家數有起有落,但關門的家數卻是一年比一年高,截至201311月為止倒店家數430間是歷年來最高,公會理事長表示,最快2014年就會出現,倒店比開店間數還多的,房仲業死亡交叉。

年底是各家業者拚業績的最後關頭,但201311月全台房市的交易量卻比10月還要下降6%,歸根究柢業者認為是奢侈稅的開徵,造成房市交易量窒息,奢侈稅開徵兩年以來,房市成交量大約減少20%,但是房價卻沒有下降多少,政府的打房美意,現在似乎全打到了房仲身上。

 

 

 

本篇轉載自東森新聞     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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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盤破功!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遭加重處罰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31231下午5:18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1125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購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於20111225日與仲介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筆房地,將會被奢侈稅,經仲介公司及代書建議,若將系爭房地先贈與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節稅,甲君聽信其建議,遂於2012218日辦理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乙君名下,旋於同年4月以300萬元簽約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經國稅局查獲,其訂立銷售買賣契約及價金均由甲君簽訂及收取,核屬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45萬元(稅率15)外,還要處以2.5倍的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奢侈稅自20116月實施以來已滿2年,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未依法申報之案件,均特別加強查緝,2013年度查獲藉用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而補徵稅額及裁罰之案件計14件,補徵稅額690萬餘元及裁罰1,725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他人名義規避奢侈稅,除補徵稅額外,還要處以比一般未申報案件更高倍數之罰鍰,將會得不償失,請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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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逃法眼!想要逃漏土地贈與稅,遭國稅局查獲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31231下午5:19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在20037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例。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遂聽從他人之建議,先由甲君、乙君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再由甲君、乙君、丙君3人假藉買賣名義(實質上未付款)共同購入免稅公設地(甲君、乙君取得極小土地持分,其餘土地持分由丙君取得),達到3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甲君、乙君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之目的,經查獲後補徵甲君、乙君贈與稅與罰鍰合計200餘萬元。

該局提醒,近期已發現多起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件,將加強此類案件之查核,該局呼籲切勿聽信他人不當建議藉此逃漏贈與稅,以免得不償失。

 

假藉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2百餘萬元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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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受贈房屋」獲利併入綜所稅計算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出售其受贈取得的房屋,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因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而對得以減除之成本究竟以何作為認定標準產生疑惑。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於201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乙於2012年間以5百餘萬元出售該房屋,而乙於該局調查時表示因以父親甲取得該房屋的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的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嗣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5萬元作為乙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後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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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奢侈稅!一不小心又有人中招了,補稅處罰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小時前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認定「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若名下另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28月間出售持有一年以內之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獲甲君名下除有A房地外,尚有一戶B房地,不符上揭特銷稅條例之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名下所有之B房地,僅有土地所有權狀,無建物所有權狀,即代表無自用住宅,故出售A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排除課稅。該局以B房屋設有房屋稅籍且甲君於1986年間購買取得時,亦曾辦理房屋稅籍之移轉登記,難謂無B房屋之存在,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所稱之「房屋」,並未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標的與否之依據,且參照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之規定,則於計算是否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僅有一戶房地時,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計入。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房地時,於檢視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是否僅有一戶房地時,尚須注意是否另持有未辦妥保存登記之房屋;如有,即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10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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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夫妻間藉由買賣移轉自用房屋以達節省土地增值稅-卻繳奢侈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達節省土地增值稅之目的,夫妻間常藉由「買賣」方式移轉房屋,惟嗣後再將上開房地出售,仍須注意是否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5條排除之規定,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須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處分,主張其因該行政處分而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侵害者,應循訴願及撤銷訴訟之行政爭訟途徑以求救濟。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201010月間向其配偶購入坐落台北市之房屋,嗣於20125月間轉售上開房地與第3人,因奢侈稅規定,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又非屬因換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等之排除範圍,應依限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甲君並未如期申報,經該局查獲按銷售總額之10%補稅處罰。
 
甲君主張購入系爭房屋係夫妻間之財產過戶,單純只為使用「自用住宅」以達到土地增值稅節稅目的,並非真實交易,經該局以系爭房地買賣所有權移轉變動業於201010月間登記在案,依法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者,其效力即繼續存在;且其夫妻擁有3間房地,不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2款銷售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駁回在案。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夫妻間藉由買賣移轉自用房屋以達節省土地增值稅,嗣後再將上開房地出售,應注意奢侈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規定導致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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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請小心謹慎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20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該局查核結果,A20099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20099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20113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本篇轉載自MyGoNews   1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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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房屋成本單據,轉售報稅好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某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後,重新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就短報部分,除予補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主張: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規定,其得自行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行使合法節稅之權利等語,申請復查、訴願結果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關於「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若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核定之,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會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以維租稅公平。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之規定,僅係提供稽徵機關於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提供證明文件,而稽徵機關又無法掌握其實際交易資料情形時,得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尚非賦予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按財政部核定標準計算所得之權利。故個人出售房屋,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以免因短報所得而遭致補稅處罰。

 

本篇轉載自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1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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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房屋列查稅重點豪宅排第一

作者: PTS | 公共電視  2013123日下午8:00

財政部打房再出招!決定將豪宅、預售屋、以及頻繁買賣的自用住宅,列為明年查稅重點。其中又以豪宅為首要目標,目前鎖定台北市158棟、超過3200多戶豪宅,要追查在兩年內的交易、是不是有逃漏稅.

帝寶,元大一品苑等這些位在台北市的豪宅,將成為財政部明年啟動的查稅目標!財政部把台北市列為"豪宅查稅示範區",鎖定158棟、超過3200多戶知名豪宅,要追查兩年內這些豪宅交易,是不是有逃漏稅.

==聲音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

台北市的房子

它的均價是比較高

所以在台北的房子

其實如果它最近有交易的話

我們盡量都是會朝

它實際的成交價額

減除成本費用去處理

至於豪宅要如何定義?以台北市為例

每戶總價8千萬元以上,而且每坪超過100萬元或每戶80坪以上,還有只要符合這幾項條件的戶數超過7,整棟都列入豪宅,根據了解,帝寶、信義富邦、大直代官山、輕井澤,皇翔F4、元大一品苑、信義之星、寶徠花園廣場、勤美璞真等都列入名單.

只是,對於財政部的大動作,房仲業者和學者都質疑長期是否有效果.

==房仲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

不是說想到選擇性是誰

我們就去課誰的綜合所得稅

這樣好像有點不大公平

對打房效果也很有限

==不動產系副教授花敬群==

或許它會對於抑制房市的炒作

有一些功能

但是它終究不是一個政府

它在做政策底下

應該採取的一種態度

不過,財政部強調,每年都會查豪宅,如果掌握到明確證據,豪宅除了必須補稅之外,還要被罰款,罰金是補稅金額的一倍!

記者陳曉卿陳保羅台北報導

 

 

本篇轉載自公共電視1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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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售屋所得祭豪宅稅

 

作者: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2013123日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台北市售屋所得課稅標準,將有重大異動。財政部擬取消原大安、中正、信義、松山區分區課稅機制,一般房屋恢復以房屋評定現值的42%課稅,避免誤傷無辜,而符合特定條件的豪宅,則適用高稅率48%,以發揮抑制炒作之效。

台北市售屋所得課稅標準,今年度首度採用分區課稅,遭立委費鴻泰批評分區課稅標準無法兼顧公平性,要求財政部全面檢討,取消分區課稅機制,恢復以一致性的原則課徵所得稅,避免陋巷裡的老舊房屋受重稅之累。

經研議,財政部同意取消台北市分區課稅機制,未來台北市轄內12個行政區,將適用同一課稅標準,凡是無法舉證房屋成本的賣房民眾,可按房屋評定現值的42%認列所得,再併計個人其他所得,以5%至40%稅率報繳綜合所得稅。

針對外界關注的中山區大直明水路豪宅,同樣屬於新興豪宅區,卻不在高稅率區域,成為漏網之魚,加上財委會立委近期關切國內豪宅炒作、房價居高不下等問題,讓財政部也亟思解決之道。

由於立委質疑鎖定大安等四區課重稅的標準,即使這四區的豪宅比例較高,卻易傷及無辜,財政部決定參採台北市政府開徵「豪宅稅」的定義及條件,未來台北市內符合特定條件的高價房屋,必須以房屋評定現值的48%,認列售屋所得並課稅。

依據台北市訂定須增稅的豪宅,必須符合四大標準,包括四面採光的獨棟建築、地段絕佳、戶戶車位、保全嚴密;依據官方估計,台北市符合豪宅定義的高級住宅約139棟、2,935戶,自前年7月開徵豪宅稅(房屋稅)以來,豪宅徵起率達95%,去年稅收約2.8億元。財政部可望在明年初發佈最新個人售屋所得課稅標準,對於財政部調整方向,立委費鴻泰表示,取消分區課稅可兼顧公平性,是值得肯定方向。

 

 

本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1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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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查稅國稅局:不難掌握

 

中央社  2013123日下午6:28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3日電)財政部針對北市豪宅加強查稅,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要查到豪宅買賣的實際獲利並不難,反而是一般房屋買賣有時因為買進的年代久遠,取得成本難定,才要推計價格。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加強查稅就是朝實際交易獲利多少來查,以目前交易的流程,還有豪宅買賣涉及龐大金額,稽徵機關要查房屋售價和取得成本並不困難。

另外,財政部擬將北市售屋所得推計課稅的部分,由分區課稅改為分級課稅,即豪宅將採較高的獲利率(財政部設定的售屋所得計算率)48%來計稅,一般房屋則採42%計。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是納稅人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時採用;在推計之前,國稅局還是會盡量掌握房屋實際交易價格、獲利。若計算後,實際所得該繳的稅,較推計的稅更多,財部仍會要民眾補稅,不因「非豪宅」就不會被查。

國稅局人員表示,據經驗,大部分豪宅都會依實價申報,且豪宅是近年吹起的風潮,資料年份不久遠,並不難查;反而是一般房屋買賣,有時取得年代久遠,難以評定成本,較常採用推計課稅,而現在推計課稅又擬由分區走向分級,對於原本區域內的舊宅交易,稅率較有利。131203

 

 

本篇轉載自中央社   10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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